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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被开除党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摘要: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陈志涛违反组织纪律,为亲友在金融机构入职、调动、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房、经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取酬敛财;违反工作纪律,放弃监管职守,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监管工作;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广银行业务、引荐监管干部、入股银行机构、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志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陈志涛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多名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安排高薪职位;热衷组织、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宴请,带坏风气;既想当官、又热衷发财,利用逢年过节、子女婚嫁之机,屡屡敛财破纪破法。陈志涛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最初的“小拿小贪”发展至退休前“大捞几笔”。陈志涛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志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陈志涛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陈志涛简历

  陈志涛,曾用名陈志韬,男,汉族,1953年2月出生,辽宁锦州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71年6月参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8月至2002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哲盟分行、扎鲁特旗支行、通辽中心支行工作;

  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管专员、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副局级);

  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004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兼纪委书记;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3年6月退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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