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即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遵循“先处后移”原则。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程序
“先处后移”明确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程序。第一,这一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对于这些党员,除因案情疑难、复杂等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突出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
第二,涉嫌违法犯罪党员是公职人员的,在给予党纪处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前,应当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来说,应当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于涉嫌违法的党员来说,应当将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党员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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